內容提要: United States v. Maynard案及其后續的United States v.
Jones案將“鑲嵌論”導入刑事訴訟領域,用以判斷車載GPS信息等電子監控證據的可采性,在Katz案所確立的搜查標準下針對科技挑戰而增添新的分析途徑,在“空間”之外,將“時間”也作為判斷隱私狀態的重要參量,并通過鑲嵌論的邏輯方法對某些可以侵入“時間”領域的現代技術進行規制。車載GPS信息具有電子證據、間接證據、蹤跡證據等性質特點。作為一種信息協同效應理論和邏輯方法,鑲嵌論為業界分析車載GPS證據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電子監控證據的科學可靠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廣義可采性的方面提供了嶄新的視角,并可以為我國刑事訴訟技術偵查及其證據運用的相關規則提供啟示。
新興科技悄悄改變著的不僅僅是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在刑事司法領域,新興科技的造訪預示著一場即將到來并且已聞先聲的規則挑戰與革新。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是目前世界上應用范圍最廣、最實用的授時、測距、導航定位系統{1}。它由美國在上世紀末全面建成,最初GPS只應用于軍事方面,[1]但隨著GPS衛星定位系統的日益完善、GPS定位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計算機硬件的不斷改進,GPS衛星導航定位技術已深入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并且起到愈來愈重要的作用{2}。1983年,美國總統里根指令民用GPS信號向世界無償開放[2],現已常見于各國的車輛導航和移動通信。我國對GPS在車輛上的應用研究也已經起步,并在迅速發展之中。{1}作為科技證據的一支,近年來,車載GPS證據在美國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中異軍突起,其引發的證據問題引起了聯邦及各州法院的關注。本文結合美國的新近案例,分析鑲嵌論視野下車載GPS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并嘗試探討這一邏輯方法給我國刑事技術偵查及科技證據領域相關規則帶來的啟示。
一、GPS證據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興起與論爭
(一)GPS證據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興起
在眾多科技產品中,GPS追蹤定位裝置相對廉價、體積較小、易于操作,并且能夠較快地安放到有待追蹤的物件(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是車輛)上。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警察將GPS技術應用于控制與偵查犯罪,一項國會研究報告表明,聯邦及各州的執法機構在刑事偵查活動中使用各種各樣的GPS設備來獲取證據,而這種依賴已經引起了社會和法律界的關注。[3]相關數據表明,僅在弗吉尼亞州的費爾法克斯(Fairfax),警方在2005至2007年間使用GPS證據的案件數量約159個[4]。相應地,不僅僅作為警察的一種偵查工具,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中,GPS證據開始扮演具有關鍵意義的角色,因為檢察官們認識到了GPS證據對陪審團的說服力,并已將之用作法庭上的實質性證據。[5]一起謀殺保姆案審判結束后,檢察官在法庭門外坦言:感謝上帝,被告人車上放置了GPS追蹤設備,正是它所提供的證據將本案引向了有罪判決。[6]自2007年起,以車載GPS證據為重要爭議點的案件在聯邦和各州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大量涌現。
(二)GPS證據可采性的主要爭點:搜查標準在新興追蹤科技語境下的論爭
1.現行搜查標準:合理的隱私期待
關于警察的